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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 上传时间:2016-05-20
  • 作者:佚名
  •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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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从事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商部门,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对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局限
      长期以来,工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企业信用评比活动,例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诚信经营户”等评选,树立了一批典型,促进了诚信建设。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行政管理信用,轻商务信用。主要考察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而对企业商务信用,只进行书式审查或者以企业自报为准,认真核查不够;二是重定性评价,轻定量分析。多数是评委通过资料进行主观认定,缺乏量化指标分析,未能建立科学的数据分析模型,主观随意性较大;三是重工商行政管理领域,轻其他部门领域。主要考虑遵守工商行政法律法规情况,对法院、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参考较少,信用认定的基础不广泛。
      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利弊
      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部门的职能要求,但需要规范运行,充分考虑工商部门的职权范围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在公示信用信息的时候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以工商部门名义纳入税务、银行、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但不能对其准确性承担责任;二是把企业年检提供的资产负债率、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状况纳入公示范畴,除上市公司外,一般企业的财务状况属于具有一定秘密性质的商业信息,与企业的潜在利益有一定的关系,未经企业同意不宜对外披露,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向社会传递出警示信息使被公示企业处于被动地位。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不足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是工商部门加强信用监管的一项基本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部门之间的联动不够。企业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审计、质监、环保等部门,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应该如何共享使用,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二是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结合不够。缺乏企业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经营人员的信用记录,从而对违法企业负有责任的个人再次进入市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监管职能到位
      首先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由于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项综合性、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建立综合性协调机构,并配备专职熟悉工商业务和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
      其次是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要明确综合协调部门、各业务科室的职责分工,从技术层面的信息中心到业务科室,都要参与从信息征集到成果运用的过程;各层级要明确定位,上级工商机关主要是体系规范的建立,基层工商所主要是面向企业的具体监管。
      第三是建立相应的落实机制。与工商部门原来的执法职能紧密结合,对原有的工作流程,重新调整设计,要以书面规范文件,将工作内容明确化、制度化,从而在注册登记、年检、巡查、执法办案、商标、广告等业务中体现企业信用监管职能。
      第四是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结合工商部门信用监管实践,一是建立信用预警制。本着“教育为主、预警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通过对信用信息的分析判断,对发现轻微违法或有失信倾向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建立失信防范救济,督促企业自纠,改变重处罚轻规范的现象。二是建立后延监管制。对因破产、歇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通过监督其行为和督促清算、办理注销、依法限制相关权利等措施,加强后延监管。三是动态监管制。充分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基层以动态巡查为主要方式,对经济户口的监管做到回访、录入、反馈及时,实现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被动管理到主动管理、从单一经营行为管理到综合信用分类管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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