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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

  • 发表时间:2016-03-03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标签: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证券法》修改工作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充分释放法治的正能量,加快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 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民主化、诚信化、公平化、民本化与全球化进程,大力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 健康增长,早日实现我国公众投资者共享国民经济发展成果的中国梦,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亚洲开发银行(ADB)协办的“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 法治论坛: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于2015年7月1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资本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服务 实体经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增加公众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重责大任。他指出,“法治强,则市场兴;法治弱,则市场衰”。因此,现代资本 市场必须是法治市场。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背景下,必须大力健全资本市场法治,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就资本市场法治而言,既要强调 良法,也要强调善治;既要强调资本市场的规范执法,也要强调资本市场的公正司法。而良法善治的核心在于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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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明教授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八章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例如,《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八条规 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如实说明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 风险,销售或者提供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者服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赔偿 责任”如何理解?究竟是指“全部实际损失赔偿责任”,还是指“部分实际损失赔偿责任”?若是后者,如何确定券商的责任份额?为消除未来执法与司法中的不确 定性,提高法律的可预期性,建议直接将其修改为“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王利明教授指出,《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 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全体投资者发生效力,但明确表示不受判决约束的除外”。这一天的制度设计本义是好的, 但是问题在于该条规定的维权成本远远高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建议立法者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蓝本,建 立我国资本市场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
      他认为,今年六月份的股价大跌再次说明了资本市场的不理性。当契约自由、市场博弈机制失灵或被强者滥用 时,监管者就不应迁就畸形的契约自由与市场博弈,而应挺身而出、有所作为,以康复契约正义,完善公平交易与自由竞争机制。证券监管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法治 精神,在充分尊重资本市场依法自治创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行政保护、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的行政职能,尤其是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核准权限、行政指 导权限、行政监督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资本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打击资本 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针对当前资本市场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的新问题,王利明教授建议在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快捷 高效的联动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机制和刑事司法机制之间的无缝对接。监管机构要运用行政手段积极引导资本市场主体建立诚信体系,降低投资者的投 资风险。
      针对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 全面受理和审理各类投资者权益争讼,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公正、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为统一裁判规则,他建议最 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尽快推出《内幕交易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操纵市场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的司 法解释》,《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健全投资者权益争讼的裁判规则。
      亚 洲开发银行北京办事处总法律顾问Fiona Connell女士首先代表亚洲开发银行对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她高度评价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将“打造投资者友好型 证券法、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最为此次论坛主题的重大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她认为,只有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的法治环境,才能鼓励投资,拉动经济增 长。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是尊重公众投资者公司的知情权,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她还主张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 用,进而确保证券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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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工委咨询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荣誉仲裁员、原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魏耀荣教授,虽然已有86岁的高龄,仍然兴致勃勃地作了基调发 言。他结合自己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草《证券法》的研究体会,回顾了香港资本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的历史演变过程,主张升级版《证券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 市场的关系,既激发市场的活力,也在市场失灵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谈及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时,魏耀荣教授强调要在放松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进一 步强化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注册审核机构的谨慎与勤勉义务,以实现市场准入环节与事中事后监管环节之间的无缝对接。他认为,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理念要贯穿于整 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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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的Nicholas Calcina Howson针对我国《证券法》中有关内幕交易的制度涉及发表很好的立法建议。他批评了美国内幕交易制度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案件中的监管与司法 理念之间不相协调的现象,肯定了中国证监会2007年《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积极作用那个,主张借鉴欧盟2003年《滥用市场指令》(MAD)以及英 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升级版《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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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主持了本次论坛的开幕式并提出,要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抵御能力,必须康复投资信 心;而康复投资信心的关键是强化资本市场法治,促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促进资本市场善治。他主张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大力推进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 法治化、透明化、民主化、诚信化、公平化、民本化与全球化进程,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最终建成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公司治理体 系、司法救济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投资者维权服务体系。他认为,政府既要善于运用财政手段与货币政策手段调控股市,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维与法治 方式维护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政府没有义务担保股价一路高歌猛进、只涨不跌,但政府有义务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 正。政府和司法机关有义务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到重典治乱、猛药去疴、不枉不纵。他还建议建议新《证券法》增设证券期货市场失灵应急预 案制度,全面规定市场失灵的分级、预防机制、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确保政府救市的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协同性与有效性,促进政 府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并在尊重市场规律和法治政府规律的基础上依法救市、科学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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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资本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增加公众投资者财产性收入 的重责大任,只能办好,不能办坏。即使最近的股灾事件也不能逆转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大家认为,法治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 基本方式。资本市场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如影随形,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全过程,必须同步推动,携手同行。与会代表呼吁立法机关扩大《证券法》的 调整范围;稳步推进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区分股票公开发行制度与股票上市制度,由证券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审核权与注册权;统一目前三足鼎立的债券市场制 度,并对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进一步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激活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制度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积极稳妥地建立适 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体制与机制,切实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
      与会专家紧密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 当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从立法论角度深入探讨了《证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热点难点和争点问题,包括升级版《证券法》肩负 的历史使命与立法理;现行《证券法》实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全面评估;现行《证券法》的理念偏差与制度漏洞;《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资本市 场行政监管体制;证券市场监管职权的配置与法治政府建设;资本市场的协同共治体系;支撑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制度体系构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与控制权市场 监管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全面升级;鼓励资本市场创新与强化资本市场诚信之间的制度对接;证券执法和解制度;投资者保护组织的角色定位;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协;升级版《证券法》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等。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以上法律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发表了许多 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来自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 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及美国密西根大学等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110余名与 会代表出席了论坛。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 China Daily、《经济参考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经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北 京日报》等主流媒体代表出席了论坛,并对论坛予以权威、深入的报道。
      据悉,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自 2007年首届召开以来,及时跟踪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改革中的前沿法律问题,从法治思维和法律对策角度提出的许多促进公平与效率兼顾、规范与发展并重、改 革与法治同步、诚信与创新并举的立法建议与政策主张被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决策机关采纳。例如,“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前沿法律问题”中提 出的扩张《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建议被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采纳,该论坛提出的有关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公司及其控制股东、董 监高的“对赌”条款的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苏州海富投资公司与甘肃世恒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效力纠纷案件的再审判决中采纳。“2013年中国资本 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中提出的废除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推动先照后证改革、确保公司注册资本制 度改革与立法改革同步推进、创新与强化债权人保护机制的观点也被2013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公司法》和2014年2月19日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所采纳。201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也为党和国家深 化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法理基础与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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