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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中国商事法治高峰论坛”在沪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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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经济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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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5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股权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协办的“2019中国商事法治高峰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兰州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宁波大学、福州大学、上海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嘉兴学院、浙江大学、汕头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30余家科研院所与上海市司法局、前海人寿(上海)研究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立法二处、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高院民二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研究会、上海律师协会互联网研究会等实务部门的8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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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致开幕辞,并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公司法》修改所作的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致开幕辞,并介绍公司法修改的研究方向: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顾教授指出,研究思路应当是将25年的研究实践加以总结,同时将历史总结与国外经验相结合。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主题是“《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理念原则”。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共同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晓燕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倪受彬教授、前海人寿(上海)研究所刘运宏所长就该主题进行了与谈。

    朱慈蕴教授认为,联动修改不仅需要关注修改的形式问题,更需要关注修法的实质问题。两法关系密切,其中公司法是组织法,证券法是交易法。就修法的程度而言,共识越多,修法越多。具体而言,公司种类并未达成共识,公司资本制度中也存在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如公司出资形态、公司股债区分、公司股权回购和对赌等。公司治理中董事的授信义务亦应引起修法的重视。

    范健教授提出律规定越细致,以后导致的问题可能更大,所以应该有一个修法的理念和原则。公司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促进经济发展,也可能会阻碍经济进步。在引进制度问题时,要仔细考虑引进的背景,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公司有限责任的滥用、国有民营双轨制、垄断型公司(国有垄断、互联网垄断、金融垄断)、两权分离的具体路径、大中小型公司的分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叶林教授认为,结构性的宏观问题所带来的问题远远大于微观问题。中国法律受制约的两大因素,一是产权制度,二是行政因素。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缺乏灵魂。

    在与谈环节,宋晓燕教授用一句诗进行总结,“行至水穷处,坐看云起时”。虽然存在上述学者所说的问题,但我们还是应该保持乐观。倪受彬教授认为,对于信息披露,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封闭公司可能变成了公开公司。对于营商环境、政商关系,我们应该关注产权改革等结构性问题。刘运宏所长认为,《证券法》起源于股份制改革,所以仅规定了股票的相关规则,但债券、公司债等并未纳入《证券法》。《证券法》修改中亦缺乏足够的专家意见。

    刘凯湘教授进行小结:第一,《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对整个中国的市场经济影响甚巨,商法学者需要提供商法的基本理念,同时需要提供具体的制度规则。第二,对于修法的定位,《公司法》是主体法,其定位应远高于《证券法》。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实践动因”,本单元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共同主持。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上海市司法局罗培新副局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政辉教授、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钱玉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伍坚副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宋鹏副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包振宇副教授、上海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常江处长、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徐子良副院长、上海市律师协会邹甫文副会长就该单元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讨。

    韩长印教授提出,我们应该关注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比如,《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破产法》和《保险法》。

    罗培新教授指出。好的市场依靠想象、制度、文化、信仰。信息披露应该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发行人、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法院等各方的参与。

    钱玉林教授提出,第一,应该处理好公司法与民法典的关系;第二,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债权人保护应该区分不同的面向,是面向公司还是面向股东;第三,公司法内部体系的一致性;第四,公司法的定位问题,公司法与其他商事主体法律的关系;第五,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

    曹兴权教授认为,应当将首先考虑小公司作为我们的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关注既有法律规定的自由性、确定性、明确性。

    在自由发言环节,李政辉教授提出,公司法规范与公司实践“如油附水”,目前公司法研究与实践的偏差,主要的偏差是股权结构。并建议我们应该制定一部中国的公司法,关注中国公司的现实。钱玉文教授就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他认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助于遏制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并给予金融消费者有效救济,另外,该制度可以率先纳入“科创板+注册制模式”的事后规制进行试点。伍坚副教授认为,《公司法》和《证券法》应该保持一致,同时保留各自的品格。对于公司法公司自治的落实,应该加大赋权性规则的力度。宋鹏副教授认为,公司法修改应该处理好价值平衡,同时吸纳现有商事实践。包振宇副教授认为,中国成功企业的治理经验应该成为我们修改公司法的立法来源,同时证券法需要思考的是,这些成功的企业为什么大多选择域外上市,这都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常江处长认为,世行营商环境有关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评价指标,借鉴世行营商环境中该指标具体问题的最佳实践,结合中国化的特点,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提供参考意见。徐子良副院长提出已经将近破产,但是依旧还在汲取社会资源的企业才是我们需要清理的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的产生是与取消企业年审制度密切相关的,导致工商局近几年已经基本不会主动吊销企业。有一部分财产但是不够债权人分配的企业才是真正具有执转破的意义的企业。邹甫文副会长认为应该进一步整合证券法的各项规定,在创新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同时,应该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增加制度供给。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制度设计”,本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以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研究员共同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忠孝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彭诚信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赵磊研究员、上海市高院民二庭陈克法官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朱圆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李立新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东光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肖宇副教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姜丽丽副庭长就该单元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讨。

    吴弘教授认为科创板的实行会对证券法、公司法的冲击。科创板的注册制制度会对证券法的注册制制定造成一定影响,在公司法方面,科创板出现的类别股和特别表决权制度以及此类制度对现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冲击,都需要立法进行深度研究。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科创板本身不能入法,真正可以进行立法的是注册制制度。无疑,中国需要多元的并列的制度设计以适应多元市场主体和多样性的市场交易形态,但是现行的科创板注册制不能贸然入法,注册制的制度设计需要不断的实践和论证才能纳入制度设计。

    杨忠孝教授认为公司法的制定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与证券法的修改,应该将公司法放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进行公司法整体的联动的修改。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集合各种要素组建的组织架构,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该对时代发展的技术要素做到立法上的回应。未来的公司法应该对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特别的规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制度供给的需求更为强烈。

    王建文教授认为公司法在修法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公司法的理念、目标和定位;公司类型制度应该继续坚持股份公司制度的研究,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公司认缴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不断的梳理和重整;公司诉讼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的方法方面有诸多模糊,需要进行改革。

    彭诚信教授认为中国现在的社会主要是商人性质的社会,在审视社会活动中应该更多纳入更多商人的角度。中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宏观层面看来,对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虽然在极个别的案例上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但是学者们应该继续积极投身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中去。

    赵磊研究员提出,现行的公司法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司法解释、裁判规则等相关公司法配套的法律规定是对公司法的架空。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裁判规则应该是对公司法适用的细化,而不是突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的规定应该是裁判规则的顶层设计,但是公司法的顶层设计应该源于社会实践,源于公司法具体的司法裁判。

    陈克法官提出,应从体系层面对公司法进行思考。某个制度的修改可能引发体系性危机,比如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在自由发言环节,赵意奋教授认为,公司法的修改应该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我国国情。朱圆教授认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可以考虑社会企业立法。胡改蓉教授提出,修法应该从宏观层面着手。李立新副教授认为,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完善,在未来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王东光副教授分享了公司余股挤出制度。《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时,应该考虑该制度。首先,该制度有存在的必要;该制度应规定在证券法中,而不是公司法;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季奎明副教授提出,应当达成学界之间、学界与实务界等共识,共识应涵盖宏观和微观层面。公司法和证券法范畴的适当扩张,是符合现实需求的。公司法的立法技术上,可以考虑将填补型规则变为选择型规则,同时应更加明确。肖宇副教授就先行赔付制度进行分享。姜丽丽副庭长认为现行公司法管制过严,同时公司融资困难。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未来趋势”。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徐强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莹莹副教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峰合伙人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崔香梅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朱芸阳副教授、嘉兴学院文法学院罗士俐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周珺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淳助理教授、汕头大学法学院杨狄讲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美颖讲师、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曹志龙管委会主任就该单元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主题发言环节,徐强胜教授指出,第一,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我国现行认缴资本制度使财产区分制度遭到破坏;第二,复杂的公司治理框架与模糊的执行机关制度使公司法存在修改的空间。徐教授进而对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的制度创造提出了建议。

    汪青松教授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贯通进行发言,并从以下方面展开主题发言:第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殊性。第二,商法调整关联交易的主要规制框架。第三,关联交易规制存在的问题。第四,关联交易规制的公司法——证券法互动机制的完善。

    李安安副教授就股债融合视域下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革新展开发言,并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股债融合的勃兴。第二,股债融合所带来的挑战,包括传统的股债区分标准不再行之有效、股债融合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挑战、股债融合对公司融资制度的挑战和股债融合公司并购制度的挑战。第三,股债融合的法制供给存在立法缺失。第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革新。

    王莹莹副教授就立法、司法、执法、对策等方面展开了发言。王教授指出,公司的财产权利应得到尊重,股东的财产权也应得到尊重。立法时要平衡多方利益。在公私交界处要协调司法和行政。在执法方面,现实中用指标处理监管问题,这造成了大面积的不良。监管与政策密切关联到一起,不能有效避免不良。上述问题是由区分引起的,比如法学专业的区分。

    丁峰合伙人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讨论:一,类别股差异化问题。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的可诉性问题。三,商事登记问题。四,公司控制权。五,公司回购问题。六、清算问题。

    在自由发言环节,崔香梅副教授认为,公司法修改应当关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问题。朱芸阳副教授探讨了公司收购中的全面要约制度,以及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与证券法第68条信息披露义务之间的关系。罗士俐副教授认为现行公司法的规范分类存在问题,并提出四分法,将公司法规范分为强制性、任意性、简单、示范性规范四类。曾大鹏副教授认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信息问题,对此应加强真实信息的披露。周珺副教授认为,现行公司法很多规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对此在未来公司法修改时应当给以回应。周淳助理教授提到了董事信义义务,她认为,现有条款看似周延,但其恰恰未规定构成要素,造成忠实义务和核心文义与边缘地带不清晰。这些需要在公司法的修订时需要考虑。国外对于忠实义务的解释均采取判例的形式。杨狄讲师认为,我国公司形态存在诸多问题,在对比诸多法域之后,可以考虑借鉴欧洲的立法模式,并对有限公司进一步类型化。陈美颖讲师认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充分借鉴域外经验,比如类别股制度作为一种基础性制度,日本就专门规定9种类别股,值得我国借鉴。曹志龙律师认为,本次修改既要考虑法律的本土化问题,又要考虑法律的国际化问题。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忠孝教授进行最后总结。杨教授指出,讨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弄明白什么是问题,什么是真问题?在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路径依赖问题上,不能排除原有制度,应当要将20多年来的市场实践作为讨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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