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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简报|“一带一路”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法治论坛

  • 发表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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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3:45 开幕式

      主持人           唐旭生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唐旭生书记指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以来,得到了沿线国家的广泛参与及配合,“一带一路”的理想蓝图正日渐成为现实。“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法制保障体系,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是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这个背景下讨论“一带一路”法律问题,尤其是金融法制问题,特别具有现实意义。本次会议入选了“上海市社联第十二届学会学术活动月”,这里对上海市社联的大力支持表示特别感谢!唐书记为大家介绍了与会领导和嘉宾,并对在场所有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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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洁副校长首先欢迎来自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各位专家学者们远道而来、共聚古北,参加“一带一路”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法治论坛!“一带一路”是习近平主席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地区和全球合作潮流,契合沿线国家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提出的重大倡议和构想。金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加强贸易畅通,促进资金融通,深化金融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一带一路”建设为背景,研究开发性金融、投融资及人民币国际化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参与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在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经贸等各个领域都有着深厚造诣。正如“一带一路”所秉承的开放、合作与共赢的理念,我们欢迎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参与,为“一带一路”建设发展贡献更多力量!通过本次论坛将进一步深化对“一带一路”金融法制问题的理解,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区域金融领域的深度合作,极大推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一带一路”金融法制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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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渊主任首先对参会的各高校、司法机关、法律界、金融界等专家学者、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并介绍了“一带一路”建设提出的背景及取得的成就。“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一方面有效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经贸发展和繁荣,为沿线国家民众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各国人民带来了福祉;另一方面增进了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减少文化障碍,最终实现和平、和谐与繁荣。他认为,在当前全球经济遭受贸易保护主义威胁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显得尤为重要,对全球消除贫困、缓解发展不平衡等意义重大。而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领头雁,中国的发展会为世界经济复苏创造更多机遇。但由于“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面临众多挑战,亟需法律保驾护航。因此,推进金融发展,加强法治保障,深化金融法治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法治保障体系势在必行。我们应当积极融入、主动作为,全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不断推进更加开放的发展格局,同时着力推进金融发展,以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抓手,搭建“1+N”投融资平台,增强为实体经济输血能力。希望通过此次论坛的举办,一是开拓视野,形成共识,更好的为上海金融法制提供有益的借鉴,为上海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提供新思路;二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形式变化万千,创新形式不断变化,金融法治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各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科研机构能够“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共担责任”、“共享利益”,起到应有的引领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大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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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旭生书记对上述两位领导的致辞表示感谢,希望此次研讨会成为大家研讨交流的平台,相关的科研成果能够为我国“一带一路”金融法治建设研究建言献策。

      13:45-14:50       “一带一路”建设中金融法制保障问题

      会议主持     张继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继红教授对各位嘉宾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同时感谢为本次会议筹备作出辛勤努力的各位老师和学生志愿者!张教授介绍了本次论坛的筹备情况,会议研讨的三大主题,即“一带一路”建设中金融法制保障问题、“一带一路”建设中投融资法律问题以及“一带一路”建设与人民币国际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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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力教授的发言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一带一路”与亚投行。他注意到“一带一路”倡议是和“亚投行”倡议同步提出且两者具有高度关联性。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在2014年曾遭遇冷场,原因在于配套的金融制度没有同步跟进。直至2015年3月12日,英国决定加入亚投行,法、德、意等若干欧洲国家跟进,亚投行得到除美日外世界主流认可已成定局。此种情况下,中国推出了“一带一路”的纲领性文件。亚投行是由中国倡导成立并主导,与“一带一路”有着密切关联,是连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投融资机制融合的一座桥梁。第二,亚投行对美国金融霸权的挑战。亚投行发展至今,成员达87个,遍布五大洲,覆盖面和普遍性仅次于世界银行,超过了任何一个洲一级的区域性银行,实质上具有全球性。在此背景下,历来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也开始改变方针,重点支持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构成了对美国金融霸权的挑战。亚投行和其他“一带一路”下的国际投融资体系正是中国经济实力的体现,对这一点我们应当深信不疑。第三,中美贸易战下“一带一路”与亚投行的未来。何教授认为虽然中美博弈下中美贸易战会对经济带来一定冲击,间接对“一带一路”的推进产生负面影响,但提高了投资的地位。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贸易是次要的,投资是主要的。中美贸易战客观上提高了“一带一路”贸易和投资的相对重要性。单从中美贸易顺差的情况看,中国在两年内绝无胜算,但中国是有底气的,原因在于:(1)中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产品出口的潜在增长点;(2)以中国制造、中国装备为基础的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实力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建设力量;(3)中国拥有世界最大的外汇储备提供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巨大的资金储备池。此外,虽然“中国制造”遇到了很大的挑战,但是中国海外工程承包拥有强大的竞争力。与此同时,亚投行在中美博弈下也承担重要的历史使命。它除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成为“一带一路”各种国际和跨国投融资体系规则的模板。通过亚投行的示范效应,把“一带一路”设施联通工程和项目做成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成为中国崛起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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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晓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宋晓燕教授分析了一带一路下金融合作的必要性与合作中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她首先提出金融合作到底是基于政策驱动或者市场驱动以及为什么需要金融合作的问题。无论是基于法律层面或者是基于经济层面,金融合作的政策驱动应基于市场内生需求,如果市场不需要而强行提供,就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一带一路”倡议是鼓励、促进贸易和投资,提供投融资相应服务的途径。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应当比较各国金融市场客观存在的优势,当一个国家输出金融的时候,实际上是在从事服务业,我们在WTO中谈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其中服务贸易就涉及比较优势。同时,要充分认识到金融的基本功能,比如融通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为贸易和投资提供交易和支付的便利,覆盖贸易和投资交易中的利率和汇率风险。此外,要正视合作中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如市场准入管制、监管差异、金融市场的结构差异、清算机制的不完备,法制环境中立法、执法、司法的差异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推进中的困难等。在此基础上,宋教授就如何以金融法律促进“一带一路”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国际金融法长期发展形成的理论和经验提供了学习和思考的借鉴版,对规律的理性认识可以有效降低制度建设中投融资安全的交易成本;第二,国际金融法的大量渊源基于发达的民商法律基础,完善的法律基础为金融交易的发生、持续和救济提供重要保障;第三,国际金融监管的思路应趋于系统化,既不可因市场而害安全,更不能因安全而废市场;第四,国际金融软法的重要存在是基于各国金融市场的差异性和金融政策的复杂性,金融法律的分寸对经济发展有着直接和显著的影响,应注重加强在“一带一路”国家中软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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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世豪 上海银行原副行长、

                                                        上海市政府特聘咨询专家

      王世豪教授从政治和金融两方面分析了“一带一路”存在的的主要风险,并阐述了中国继续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可靠保障。政治风险分为四个方面:一是逆全球化思潮兴起。2016年6月英国脱欧,卡梅伦辞职、11月特朗普上台、 12月5日意大利宪法公投失败,总理伦奇辞职,说明一股逆全球化的思潮在全球兴起,对“一带一路”这一全球化倡议具有一定的对冲作用。二是逆全球化思潮兴起。特朗普作为美国总统,对全球政治的百年生态(精英阶层的统治权)提出了挑战。三是美国实行单边主义,全球形势动荡。美国在国际上频繁退群(退出TPP(亚太自贸区);退出北美自贸区;退出巴黎气候协议;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退出伊核协议;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退出万国邮政联盟;退出“中导条约”等),对全球的治理架构和政治经济稳定提出了挑战。四是中美关系正处敏感时期。即将到来的四大焦点事件会格外引人关注:(1)11月份G20会议的“习特会”能否取得实质突破?(2)11月4日中国会不会停止进口伊朗石油?(3)台湾军队年底会不会参加美国牵头的太平洋军演?(4)美国财政部是否会宣布中国“外汇操纵国”?

      金融风险也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美联储持续“缩表”。美国于2014年底停止QE。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从2008年9000亿膨胀到2017年4.5万亿,已宣布从2017年10月起缩表。计划到2021年将4.5万亿资产缩掉一半,向全球央行溢出货币政策。美元持续升值,导致新兴国家货币持续贬值。二是美联储不断“升息”。美国已八次升息(0.25至2.25)虹吸全球资金,欧、中、日的低息政策,已被迫开始扭转。三是美国降低税率。美国税率从35%降到20%,向全球虹吸产业和就业岗位。四是美国提升关税。9月1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9月23日起对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10%,并将限制中国对美国科技产业投资。中国顺差的减少将导致外储下降,影响“一带一路”项目投资。

      王教授阐述了中国继续推行“一带一路”战略的可靠保障,主要分为六项保障措施:一是中国经济体量大。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拥有13亿多人口的巨大市场,中国的潜在市场规模相当于美日欧的总和,中国有能力和实力继续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二是中国经济门类全。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基本融合成了一个互相依存的有机统一市场,包括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以及产品的综合配套能力。三是中国金融储备充足。中国银行业的存款准备金率在12%左右,这是中国应对金融风险的政策储备“弹药库”。2018年7月5日和10月9日两次降准,就释放了15,000亿元的基础货币。中国央行外汇储备为3.12万亿美元。中国政府、国资和民间对外投资持有的海外资产总额约6万亿美元。这种强大经济实力,能够让我们应对个别国家的剧烈冲击。四是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2018年4月1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演讲中,习近平主席向世界明确表态: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特别提到贸易自由港、国际进口博览会、金融业开放等国家层级最新战略决策。五是中国攻占国际金融新高地。(1)2018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二期投产运行。这将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在全球的使用,为其从目前的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及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发展成为真正的全球货币铺平道路。(2)3月26日开始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期权交易启动。(3)5月4日,以人民币结算的铁矿石期货全球化贸易正式启动。(4)成立亚投行及金砖新开发银行,人民币加入SDR等。六是日本承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5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日本最具影响力的媒体《朝日新闻》,发表署名文章《让中日和平友好合作事业再起航》。这次访问,中日两国将签署货币互换协议,进一步推动中日韩自贸区的建立,同时日本会积极参与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建设。5月9日,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在日本东京港区迎宾馆正式开始,三方重新商讨推进自贸区的事宜。时隔近10年,中日韩自贸区重出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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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00      “一带一路”建设中投融资与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问题

      会议主持   张继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继红教授对上半场三位主旨发言嘉宾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介绍了四位专题发言嘉宾及两位与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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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素华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综合审判一庭庭长

      单素华庭长首先介绍了金融法院的性质。从层级上,金融法院是中级法院,集中了原来一、二中院的金融审判业务。各基层法院的金融庭和金融审判仍保留。从受案范围上看,金融法院的在原来一、二中院受案范围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和扩张。比如金融行政案件,从原来的行政审判业务划到了金融法院。此外,金融业务的范围,比如上市公司的收并购,私募基金也从原来的商事审判归入了金融审判。

      单庭长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探讨了金融商事审判中涉及结算、信用证、独立保函等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第一,关于信用证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信用证交易当中,通知行的通知义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合理范围及标准?前几年,信用证纠纷主要产生于受益人和开证行、开证行和议付行之间,关于信用证议付以及关于信用证支付方面存在纠纷。但近两年受理的信用证纠纷大都涉及信用证通知行。信用证通知行成为信用证受益人诉请要求赔偿损失的一个主体,成为诉讼的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通知行审查信用证合理义务的标准?在银行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中,对于信用证开证或者申请修改,存在哪些注意义务及法律风险?二是关于信用证程序性止付和实体性终止支付程序如何衔接的问题。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大量存在。第二,关于独立保函的法律问题,比较典型的是关于附生效要件的独立保函审单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生效要件的审核标准和支付要件的审核标准是否应当一致?银行对于保函生效的审核标准是什么?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函的生效要件的审核标准和支付要件的审核标准应当区别对待。保函约定的支付条件仅要求提交违约声明,并未要求提供生效条款中的相关履行凭证作为保函的支付要件,因此保函是否生效,可以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函是否生效是开立行履行支付义务的前提,即保函生效涉及到保函是否支付的问题。如果要求开立银行对生效要件进行实质审核,则不当加重了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即使生效要件涉及的相关履行单证不在支付条款项下需要提交的范围内,亦应该按照独立审单、单证相符的原则,适用同一审核标准。此外,在独立保函中还涉及欺诈认定的标准的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独立保函止付欺诈的认定规定了“有限审查”原则。对于是否存在欺诈对于基础交易事实司法可以进行审查。那么如何把握有限审查的司法裁判原则的“度”?特别是在一些基础交易合同里,存在管辖约定或者仲裁条款,排除审查独立保函关系的法院对基础交易的管辖或审查权,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审查到何种程度?在司法领域存在较大争议。

      最后,单庭长对在我国贸易往来尤其是涉外贸易、国际商事交易过程中,到底需要把握什么样的原则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在司法层面,要尊重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此为最基本的底线和原则。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应当加强“规则意识”、“契约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储备国际金融人才。立法层面,需要不断完善,要改变我国当前金融司法供给不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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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本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本教授指出,在全国第五次金融会议中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是其中的重点,各方对这个问题一直予以高度重视。中美经贸冲突的矛头并不仅仅指向中国的贸易顺差,更多的是指向中国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的认定,第一条标准就是货币是否可自由兑换,中国将来要面对市场经济的认可,货币政策是首当其冲的。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汇率市场化改革。中国成为篮子货币中的一员后,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在2020年的评估中,中国不符合评估标准,我国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就有可能被阻断。目前,人民币在世界银行里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占比只有1.07%,美元占到了40%多,如果人民币没有入篮路径,其国际储备货币地位将更难提升,我国将陷入两难境地。汇率基本稳定,一个是相对的稳定,一个是动态的稳定。汇率市场化需要增加汇率弹性,而汇率基本稳定需要锁定汇率弹性,二者对中国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从入篮到目前所发生的中美贸易冲突,都有可能转移到金融领域。我国现阶段采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等其他主要经贸往来货币的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参考价。而各银行则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及国际外汇市场行情,于9时30分开始实时对外公布各种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价格从而形成当日外汇实时牌价。人民币入篮之后,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2016年的6月24日,中国成立了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自律机制是由全国从事外汇业务的14家业务量最大、对市场影响最大的做市商,在每日银行的外汇开盘前,参考上日银行外汇市场的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需求以及国际主要的汇率变化,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直接传导到9点半的市场上所形成的价格,这个中间价就形成了“三锚机制”。三锚机制就是上一日的收盘汇率,加一揽子货币的汇率变化,再加逆周期因子,综合14个做市商的报价行,根据这三个参数得出来一个今日数据。在上海张江,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大数据处理盘,将这14家的数字结合起来,最后形成当日的汇率中间报价,这就是目前汇率中间价形成的程序模式。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响应的是全球外汇委员会和国际金融市场协会的示范法规制,于2017年的5月26日成立,颁布了一系列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系列的自律性法律文件。第二个时间节点是2017年5月24日。该日,全球外汇委员会在伦敦成立,中国第一次作为发起国创始国参加了会议,意味着我们以后对于全球外汇委员会所颁布的所有法律都有修订的权利。

      李教授认为,目前我们既要保证朝着汇率市场化努力,同时还要汇率基本稳定,在尺度和灵活性上做出一个最佳的和最科学的判断。单纯的汇率市场化目前还不适合中国,需要进行预期引导,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是行使汇率主权的集中体现。我们应尽量采取间接性的市场化手段,不进行直接干预。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了具体建议,即:我们需要对汇率基本稳定和汇率市场化做制衡性改革推进,目前过度贬值可能引起系列反应,需要“相机”进行预期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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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炳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于炳光律师指出,“一带一路,法律先行”,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要为客户找到相关的法律风险点,并做好预防工作。在“一带一路”项目中,有两类项目比较典型,一个是并购项目,另一个则是融资项目,并购项目是出项,融资则是进项。 当然,“一带一路”项目中还有很多国际工程项目,比如EPC、BOT和PPP项目。对于跨境并购,整个流程都贯穿着风险的防范,项目前期、中期、后期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但律师自身无法做到彻底规避所有的风险,需要各个中介机构和公司的紧密配合。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除了详尽的尽职调查以外,后期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也都存在着比较多的法律问题值得商榷,比如对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定、员工的安置、过渡期的安排等。同时,海外并购项目具有风险高、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参与方较为混杂等特点,在长期投资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一个不确定性就是政治风险。在面对政治风险时,我们可以通过签订国家双边投资协议来减少风险的存在,比如加入一个稳定条款,即由政府出面担保增信,一旦出了纠纷可以作为进行国际仲裁的法律依据。另外,可以通过保险方式分散可能的风险,比如战争险、征收险、政府违约险和承诺保证险等。对于外汇波动带来的风险,可以在相关项目协议中约定:在超出一定汇率浮动区间时,比如一年上下5%,将重新拟定交易价格或通过和银行做远期结汇,进行保值处理。跨境项目的回报周期较长,整个周期可能有10年到50年,潜在的风险,我们都应该在初始阶段的合同或框架协议起草中尽可能做出预判和防范。

      于律师还指出,跨境交易的法律服务一般分为境内和境外两部分服务,境内主要涉及审批问题,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等主管部门,国家政策会根据国内外行情进行变动或调整。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外汇储备急剧减少,有很多境外投资没有达到国家的要求和标准,所以诸如房地产、酒店、娱乐、体育俱乐部等相关项目都被叫停了。在做跨境交易服务时,要根据企业和项目的性质及其所涉及到的行业和部门,参照国内外相关政策进行处理。有关境外上市融资,在今年香港上市新政变革下,中国企业境外上市非常火爆,形成了境内A股上市和境外上市冰火两重天的现象。境外上市融资又分为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直接上市,是指直接将境内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然后去境外上市,香港直接上市俗称H股上市,目前有很多公司都实现了A+H股两地上市;间接上市,是指为境内的公司搭建红筹架构,然后通过境外法律主体实现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搭建有大约五种不同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买壳、变更国籍、代持等,实践中须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重组方式。另外,大家熟知的VIE模式,随着国内《外国投资法》的出台,VIE将逐渐被边缘化,目前世界各地对VIE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样,美国是全方位开放的,香港要求必须是受外商准入限制的行业,而澳大利亚则是坚决拒绝的。

      最后,于律师特别介绍了沪伦通,预计今年年底将落地实施。通过沪伦通,中国公司可以去英国发行GDR融资,英国公司可以到中国来发行CDR融资。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允许外国公司到中国资本市场来上市,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新起点,预示着中英之间会有更多的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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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李晓珊博士介绍了选择这一题目的两大主要考量因素。第一,“一带一路”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开放性框架,自从法国总统马克龙上台后,也表示愿意参与其中,法国的投资环境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因此,她认为有必要对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一个梳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对于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针对涉外法律人才,这个题目很有意义。第二,法国的立法和服务标准,对非洲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而非洲又正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着力点,所以了解法国的法律非常重要。比如非洲关于PPP的立法,目前在许多非洲国家都已经建立了PPP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制度,其也深受法国PPP立法的影响。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PPP法律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法国的PPP模式,主要包括前期的评估和招标,以及特殊的法定标的额的项目谈判等。而非洲的PPP项目,就是法国PPP项目的简化版。我国企业在对外收购的时候,并未认识到前期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虽然法国以及欧盟的外汇管制非常少,但是它对于洗钱行为有着非常强烈的防范意识。如果潜在收购者的资金账户与垫付资金的资金账户不一致,潜在收购者的动机就会被质疑。因此,我国企业对境外的收购,尤其是对法国企业的收购,一定要具有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关于法国企业投资吸引力的问题,李博士指出,我国企业对于法国是有兴趣的,但相关制度了解的还比较少。2010年,中国首次超过日本,成为赴法投资的第一大亚洲国家,尽管如此,中国在法国的投资仍然有较大的上升空间。虽然中国内地占法国外资项目的比重在2010年达到历史的最高水平,但仍然仅占法国外资项目的3.4%。

      李博士首先阐释了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览。第一,法国政府对于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即无差别的待遇。无论外资企业还是本土企业,法国的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都适用于这两类企业。第二,外商投资的准入制度。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它是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但是对于某些领域是需要强制申报以及许可的。原则上,法国法没有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但是它有敏感行业,比如博彩、军火等。上述行业需要经法国经财部作出批准。第三,法国政府的“经济爱国主义”。法国设立了一个战略投资基金,对于能源、汽车、航空等高科技企业进行保护,防止外资并购。当然法国也有鼓励性行业,主要指技术创新行业以及高科技行业,其金融保险行业亦需要经过特别许可。

      其次,李博士主要探讨了我国在法国投资的两种方式以及其风险控制问题。主要的两种投资方式,一是设立企业,二是并购企业。设立企业在法国也非常容易,几乎不受任何行政上的约束,而并购企业主要是由法国经济财政部的主管机关来管理。在法国,并购主要分为两类,即收购困境企业和公司收购及股权收购。她主要介绍了收购法国困境企业的情况。法国的和解制度,与中国破产法上的和解制度不同,法国和解制度不属于司法手段,而是一个预防和非司法手段。法国的破产程序(或者叫集体程序)的司法手段包括司法保护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其中较为特别的是司法保护程序,这是法国破产法从美国破产法典中引进的制度,中国破产法上并没有。司法保护程序的启动条件是:(1)企业遭遇困境;(2)若不启动司法保护程序的话,将会导致这个企业的停止支付。

      最后,李博士分析了法国的收购评估标准,即:收购是否能够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是否能够保留就业岗位;是否能够尽量多的清偿负债,这与我国的收购评估标准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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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工商银行的境外网络已经扩展到了4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420个境外分支机构,也通过标准银行间接覆盖非洲20个国家和地区,与146个国家和地区的1543个境外银行建立了代理行的关系。同时,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卢森堡分行、多哈分行、加拿大分行获得境外人民币清算资格,工商银行成为了首家跨越亚欧美三大时区的人民币清算金融机构。工商银行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覆盖程度最高的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沿线的2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29家的分支机构,其中6国为独家覆盖。累计服务“一带一路”融资金额达到了532亿美元,服务企业93家,正在跟进的“一带一路”项目有134个。工行“一带一路”意向承贷的领域涉及核电、高铁、电信融资、能源和产能合作。

      作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作长达八年的工行人,蒋芃经理介绍了工商银行在一带一路国家阿联酋布局的经历。2008年工行进入中东市场的时候,正好碰到了迪拜的金融危机,工行迅速调整了发展战略,将开展投行业务转向为继续做信贷批发业务。2008年境外银行间流动性匮乏,工行抓住了机遇,介入当地优质客户及项目,打开局面,成为了工行海外最大的飞机融资银行、第一家参与伊斯兰融银团贷款的银行、独家开立最大金额保函银行,打开了市场知名度。 蒋经理结合自己的境外工作经验,谈了三点想法:首先遵守境外监管法规很重要,特别是要研究并熟悉所在国的监管规则;第二,境外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很大,在所在国主权评级较中国高的国家,我们需要从开展资产业务,向开展负债业务进行大胆的尝试,因地制宜。第三,关于就是人民币的国际化问题。工行中东机构是第一个在海外推动所在地中央银行来储备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并取得了成功经验。与此同时,除了制度和产品的设计,人才的培养也很重要。

      我们总说一流的公司是制定标准的公司,蒋经理认为一流的国家也要是制定标准的国家。希望政府官员、学者、专家能到更多的国际监管机构中发出中国声音,制定我们的规则。希望在未来,中国也能建立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标准,这对中资企业走出去具有现实意义。希望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我们能发挥各方面的智慧,能走得更远。这就包括了我们的清算体系,产品体系和市场深度的研究。例如进博会,可以促使我们的人民币走出去,在境外储备更多的人民币,形成境外人民币的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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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敏副教授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环节当中的支付手段,独立保函则是一个担保方式,二者存在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区别,第一在于支付的方式。在签国际贸易合同时,如果选择支付的方式是信用证的话,由买方去作为开证申请人,去申请开证行开信用证,然后产生四方当事人。但是独立保函却是一个担保方式,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中国的一些公司对外承接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担心项目做完了以后,拿不到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方公司找一个开立人,作为独立保函的开立银行来承担信用担保的责任。因此,信用证是四方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及受益人;保函是三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开立人和受益人,所以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第二个区别就是审单过程。信用证审单的时候,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都是商业单据,比如保险单或提单,但是独立保函要求提交的单据,却是能够证明申请人违约事实的单据,比如法院裁决或仲裁裁决。第三个区别,就是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比信用证详尽,因为信用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院2005年出台的,而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是2016年12月底出台的,里面还涉及到管辖法律适用这些问题,所以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更为详尽。二者的相似点主要是两方面:第一,信用证和独立保函审单的时候,都是单单、单据的表面一致,这容易产生欺诈。第二,在信用证欺诈和独立保函欺诈过程当中,它的支付条件和支付程序非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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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0-17:15     闭幕小结

           吴弘教授   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吴弘教授首先感谢了来自各金融机构、法律实践部门、学术机构的与会嘉宾,针对嘉宾们的主题发言和与谈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一带一路”迫切需要金融支持和法律保障。“一带一路”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和重要倡议,对资金融通要求很高,实践中也有很大需求。各位嘉宾的发言内容也体现了这一点,从宏观角度来谈有对亚投行、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的分析,从微观角度来看也有并购、上市、融资以及独立保函和信用证等内容。第二,要注意“一带一路”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宏观方面有中美贸易战的风险和汇率风险,及其对“一带一路”投资和资金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此外,还要防范具体市场风险。上述风险都可以通过我们比较周到的法律服务尽可能的降低和减少。第三,完善“一带一路”的金融法律保障。首先要重视对外国法的查明、学习和合作,尤其是国际合作,包括法律和监管的合作。其次要注意软法的适用问题,遵循国际规则国际惯例。最后是司法的国际化问题,例如对基础交易、基础合同的司法审查。外国法的适用以及国际惯例的适用在金融法领域非常重要,因此在我们“一带一路”主题下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方向下所讨论的金融法律问题都具有现实意义。吴弘教授最后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和“一带一路”中的法律问题已经探讨了五年,但将“一带一路”“法律”“ 金融”三个关键词放在一起系统的讨论是个开端,尽管针对“一带一路”金融法律的创新问题探讨还不够多,希望以后可作进一步深入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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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维尧会长指出,虽然这是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第一次合作,希望以此作为开端继续延续今后的合作。他肯定了本次论坛的会议主题和内容,提到了专题发言和与谈中的有关金融国际化和投融资方面的内容,指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要同时考虑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他指出,会议内容的覆盖面广但仍要进一步深化,研讨会不仅需要研讨,还要形成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参考,成为党和政府的智囊团。要形成成果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适应新形势。中美贸易战对“一带一路”的影响不可小觑,现阶段研究“一带一路”要在这个背景下考虑问题。我国现在经济总体稳定,稳中有变,关键在于“变”,要通过切实举措充分应对变化与危机。第二,研究新问题。在研究解决老问题的同时,找出新问题,聚焦重点,精准突破。第三,提出新对策。“一带一路”背景下我们必须深化研究,制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我们自己的规则。最后,倪会长对发言嘉宾和所有与会人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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