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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上海金融法治论坛成功召开

  • 发表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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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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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9日,由上海市法学会与复旦大学主办,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等单位承办的“2017年上海金融法治论坛”在上海隆重举行,来自全国法学界、经济学界、金融实务界、监管部门的300名嘉宾出席了本届论坛。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出席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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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的主题为“新时代与金融法治建设”,分议题有“国家战略与金融法治建设”、“投融资中的法律问题”、“金融科技与法”、“不良资产处置与司法”。与会嘉宾从经济、法律、科技的多维度深入热烈地讨论了金融法治在新时代面临的新问题,提出新时代金融法治建设的新思路、规范金融活动的新思维。

      在“新时代与金融监管体制、制度建设”的论题下,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指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央行应加强其独立性,需要厘清央行与政府的关系,以便其能够履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在全球化背景下承担起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可信赖的国际责任。上海大学法学院陈剑平教授同样指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国金融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及特点,高度重视央行的独立性问题,并完善保障央行独立性的法律制度。复旦大学许凌艳副教授也认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金融系统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性,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同问题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课题;在金融监管法治体系建设中应高度重视整合宏观经济政策。

      本次论坛中,实务界嘉宾的积极参与,使“投融资中的法律问题”成为与会嘉宾热议的话题。有实务专家从金融业者的角度分析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确定的资产管理人义务与责任,指出资产管理人合规性的重要性。有学者分析了“‘一带一路’背景下PPP投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指出在60余个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情况下,拥有保护投融资的国际法视野、掌握国际法律规则十分重要。也有律师认为在并购重组中识别风险、审查或有债务及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主要资产的重大瑕疵等是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问题。就融资租赁交易创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李志刚法官认为:目前,融资租赁交易中存在形式创新与实质创新,某些企业以形式创新的方式规避法律制度中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无贷款资质的企业,借道融资租赁实现贷款目的;实质创新体现在标的物创新上,例如奶牛、农作物、道路能够作为融资交易中的标的物;对于金融创新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创新的具体效果进行识别,鼓励降低交易成本的新制度,否定规避监管的行为。就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调查三处处长黄江东认为:信息披露违法是资本市场主要的违法行为类型,从行政处罚及时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追求行政效率的目的考虑,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无需以主观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就对重组标的公司予以处罚问题,他认为从本质来看,标的公司是借壳上市的主体,是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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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金融科技与法”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ICO等引起与会嘉宾的关注,相关学者与从业者,对“区块链信任机制”、ICO的法律性质、域外代币发行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讨论。在“不良资产与处置”议题下,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鞠海亭院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婷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实务进行了发言。

      本次论坛为期一天。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对本届论坛作了闭幕总结,至此本届论坛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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