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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化”学术讨论会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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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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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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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致开幕辞。陈甦研究员指出,商事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机制有助于商法规范构成的澄清、商法体系漏洞的弥补和商事实践惯例的提炼,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优化商法适用和促进商法发展。为了推动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可在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完善指导案例的筛选机制;第二,优化指导案例的识别机制,特别是重视商法学者在识别指导案例过程中的作用;第三,促进指导案例的体系化,可借鉴域外经验对商事指导案例进行汇编;第四,确立指导案例的更新更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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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针对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主旨研讨。

    赵旭东教授认为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化是值得高度重视的理论命题。他以公司担保为例详尽分析了颁布指导案例的必要性,同时也对商事指导案例的法源地位、生成机制、纠错机制和功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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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培忠教授对仲裁案件法律适用错误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进行了批判分析。他认为当下仲裁法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不够完善,应当允许当事人就仲裁案件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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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健教授对商事指导案例的商事习惯法定位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辨析。在他看来,商事指导案例可归类为具有商事习惯法适用功能的司法解释。同时,他也对商事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和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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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林彬教授认为:在《民法总则》确立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背景下,商事指导案例的遴选和发布有助于解决《民法总则》适用过程中留下的商法“适用障碍”、“精准适用”、“规范漏洞”、“制度空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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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凯湘教授对指导性案例能否作为商法法源加以评析,并就如何发挥商事指导案例的功能进行了深入阐释。在他看来,需要完善商事指导案例的法理论证、遴选制度和适用机制,并强化其权威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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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林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在于填补法律漏洞,考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应充分注意中国法律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大陆法特征。他还对指导性案例生成过程中的“功利性追求”、“目的性剪裁”等问题进行了批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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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万一教授认为在我国已经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背景下,商事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对于推进商事审判的独立、促进商事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他以营利法人制度为例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微观层面的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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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晓峰教授从比较法视角分析了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和发展趋势,他还对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化如何具体落实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建议,对于指导性案例适用过程中的一些例外问题也提醒大家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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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建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

    吴建斌教授以指导性案例第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强调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应当演绎[这里是否应当将演绎改为遵照]裁判文书本意,而非脱离原案任意发挥、标新立异,以确保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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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涌教授以英美法系下的判例法为参照,对指导案例制度进行了批判检讨。他认为指导性案例并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其本质是司法解释的新形式,法官可以在裁判说理中引述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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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上上教授认为应肯定商事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但对商事指导案例法律定位、适用机制等问题应当加以深入研究。他以若干指导性案例为例就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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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分别就商事裁判规则的提炼、商事指导案例的特殊性、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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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建斌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肖雄法官分别就指导性案例第67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钱玉林教授认为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规则引入误解,应当分别阐释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和第94条规定的理由。肖雄法官认为指导案例第67号一方面准确释明了分期付款合同以先货后款为要件,卖方行使解除权应先行催告;另一方面在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特征时存在错误,裁判要点的提炼脱离了生效裁判文书的逻辑推理和个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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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从当事人及律师、法官、学者和比较法四个视角探讨了如何理解商事指导性案例。在他看来,需要加强对商事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以便更好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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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副研究员侧重从法教义学维度分析了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价值。他认为指导案例依然属于个案裁判,不具有法源地位。在遴选指导案例的过程中可以对原审判决文书进行适度加工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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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助理教授作为与谈人分别就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定位与适用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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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以美国“Thoughtsworkd案”为参照,重点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海富对赌协议案”判决。她认为对赌协议的裁判核心不在于交易类型的合法性判断,而是合同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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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认为我国应将商事指导性案例确定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并重新建构我国商法渊源制度,同时明确其适用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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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在于规则解释而非规则续造。他通过商事指导案例的实证分析,批判了既有商事指导案例的规则续造倾向,强调应当回归到规则解释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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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法学院周淳助理教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林承恩案”为核心,对于公司机会规则进行了深度研讨。她认为公司机会规则应以防范利益冲突为核心,依据公司对机会的利益并结合商业机会与公司营业的契合程度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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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学法学院崔文玉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郑彧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吟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郑观助理教授分别就日本和韩国的判例地位、指导性案例的宣示作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状况、德国法中判例的形成与地位等进行了介绍与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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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元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还就各单元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自由讨论。

    最后,邹海林研究员做总结发言。他强调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被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式,规范性是其立命之本。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目的、示范性以及参照均围绕其规范性而展开。为了全面落实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和宗旨,有必要深化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转型,切实推进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的成长。与会学者全面而深入地检讨了商事指导性案例各个层面的问题,对于未来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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