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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 颁布时间:2015-12-27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本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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